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新闻中心

关于对《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初稿)》的公示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教学工作量认定暂行规定(草案)



教学工作量的认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教师考核绩效工资核算的主要依据。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8节/周(含公选课及由学校安排外出授课课时),每学期按实际授课周计算基本工作量和实际授课工作量。超工作量部分一律在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总量后计算其实际数。


二、原则上标准班设置为50人,基本系数为1,30-39人其系数为0.9,29人以下不开班;特殊专业其基本班设置一般为40人,基本系数为1,20-29人其系数为0.9,19人以下不开班;每增10人调节系数增0.1,最高不超过1.6系数。以往因招生问题所成班级按实际情况计算工作量。


三、经学院批准的外出进修人员、访问学者、教师下企业锻炼期间可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核算基础绩效工资。


四、学期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运动会、劳动周课时照算。


五、教师学期内因学生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分段实训等情况,致使教师学期内未完成基本工作总量,在完成学院或分院安排的相应量工作后,可定为完成教师基本工作量。其认定程序为:由本人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分院提供安排计划并给予证明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六、教师因学校安排外出学习,学习期限在1个月内的,教师若基本工作量低于8节的,每周按8节计算,教师学习期间所承担的课程原则上由分院妥善安排好补课。


七、经学院安排教师承担重大科研、教改等项目或其他重要任务,可定为完成教师基本工作量。


八、有关实训实践课其课时量计算参照原办法执行。


九、本规定仅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工作量认定依据。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教务处


                                                   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