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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所有取得入学资格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

 

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在学院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后,教务处将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册,由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务处分别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由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

 

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文等)的学分不得以

 

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

 

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编级

 

第十七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分

 

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院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十九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

 

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

 

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五节 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六条  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凡已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之前相应课程有补考的,可免予毕业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补考通过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第六节  转专业、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

 

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系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在公共课兼容的情况下,最迟不超过第一学期,可以转相关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因转专业需要转系,应经转入、转出系的系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学工处备案,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我院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专升本”或专科二年级的;

 

(五)        二次转学的(含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

 

(六)        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省教育厅确认。经学院和转入校同意,由学院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江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

 

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三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

 

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江西旅游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校层次以上(含同层次)的高校修读课

 

程,其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系主任、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

 

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

 

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

 

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节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