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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生考试报考和报名考务费的规定

关于自考生考试报考和报名考务费的规定


 


为杜绝自考考试缺考情况的发生,避免造成大量报名考务费和考试资源的浪费,提高自考通过率,形成自考良好学风,经研究并请示学院领导同意,特对自考生考试报考工作和报考费作如下规定:


一、各系、各班应在考前认真做好自考考试宣传工作,动员自考生按时参加考试,不要缺考。同时,报名时应将已退学、休学的自考生剔除。


二、自考生每次考试报名时,须按每科次30元标准先预交报考费。待学生参加考试后,报考费再返还给学生。预收报考费和返还报考费的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各系负责实施。教务处在收到各系学生预交的报考费后,统一向市招考办办理报考手续,并按实际报考人数汇寄报名考务费。


三、自考生因缺考或参加自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报名补考,报考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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