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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教研室研习《职业教育法》



新版《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韩教研室组织全体教师就《职业教育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学习。整个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这次修订是26年之后的首次大修,日韩教研室的全体老师就新旧版的内容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对比,发现新版内容有如下的一些全新的变化:

第一,拓宽了职业教育的定义,指出职业教育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所需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职业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二,强调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必须坚持以德育人、德才兼备的原则”,并首次提出培育劳模、劳模、工匠精神。

第三,推进教育多元化,创业教育主体得到国家认可。《总则》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多元化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第三章,第24条,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发挥重大作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按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第三十条规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工学结合培养学徒的,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第四,在职业教育中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他们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执行职业教育”。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特别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群众团体和行业组织可以参与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相关职业教育标准的制定,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发展研究和信息咨询,培育产教供需一体化的服务机构,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保证职业教育“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双向互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到境外办学,支持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同时,针对日韩教研室专业的特点,我们特别注意到了《职业教育法》的第十三条中的关于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的表述,这会对未来日韩教研室的专业规划、专业教学、课程开展、师资引进、校企合作等方面提供了一个非常富有前景的规划。(日韩教研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