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2011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简称CET)和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定于6月18日、19日进行,请各位考生认真准备,按照须知要求参加考试。
一、考试时间
四级: 6月18日(星期六)上午9:00---11:20
六级: 6月18日(星期六)下午3:00--5:20
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6月19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6月19日(星期日)下午3:00---5:00
二、考试地点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第五教学楼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第五教学楼
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第五、六、七教学楼
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第五教学楼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凭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三证缺一不可。凡无学生证或携带的不是本校学生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入场后请将三证摆放在课桌左上角位置并接受检查。
2.考生自备9波段调频收音设备(收音机或调频耳机),功能参数为(FM):68-108MHz,调频数值为(FM):92.7-93.2。听力试听内容为:这里是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校园广播中心,现在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播时间,收到此播音表示系统正常。听力试听第一次试音:2011年6月17日中午12∶00-12∶30(校园各教学楼均可接收),听力试听第二次试音:2011年6月18日、19日上午8∶50,下午14∶50。凡因不自带听力考试收音设备而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3.听力考试放音时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上午10:00开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下午4:00开始;英语应用能力A级上午9:00开始,英语应用能力B级下午3:00开始。
4.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准时入场,入场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5.考生应以诚信考试为根本,只准携带必要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隐形耳机等电子设备以及报刊杂志、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相关资料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一律取消本场考试资格,并按违规违纪处理。
6.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并根据监考员的指导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位置签字。
7.英语四、六级监考教师发放试题册时,考生不得提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8.考试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9.考试期间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10.不得提前或延迟交卷。
11.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答题卡、试题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12.严禁舞弊。
1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违规违纪处理。
14.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15.严格遵守《考生守则》的各项规定。CET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以下情况视为违纪:①在CET4和CET6考试中,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②考试过程中,考生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四、CET考生守则
1.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3.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4.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6.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7.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8.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9.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10.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11.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寻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