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6)考试、江西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将于12月18、19日(星期六、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考:赵恒伯
副主考:方卫武
监察组:胡建东 王显槐
考务组:聂云杰 叶 芳
白艳华 杨红英 刘小琴 邹旗辉 熊 威 刘爱平 肖润花
朱俊樾 蔡 娟 胡晓东
播音组:晏争农 万志伟
保卫组:李金春
医疗组:刘立宪
二、考试时间
等 级 | 日 期 | 时 间 |
大学英语四级 | 12月18日 | 上午9∶10 – 11∶20 |
大学英语六级 | 12月18日 | 下午15∶10 – 17∶20 |
英语应用能力A级 | 12月19日 | 上午9∶00 – 11∶00 |
英语应用能力B级 | 12月19日 | 下午15∶00 – 17∶00 |
三、考务安排
1.考试地点:第五教学楼、第七教学楼。
2.考务办公室: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第七教学楼100号阶梯教室。
3.考务员:
第五教学楼:白艳华 刘小琴 肖润花 朱俊樾 邹旗辉 蔡 娟
第七教学楼:刘爱平 杨红英 熊 威 胡晓东
4.考务要求:
(1)大学英语四级要求:请监考老师于12月18日上午8∶10到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第七教学楼100号阶梯教室集中签到领取试卷。
(2)大学英语六级要求:请监考老师于12月18日下午2∶10到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集中签到领取试卷。
(3)英语应用能力A级要求:请监考教师于12月19日上午8∶10到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集中签到领取试卷。
(4)英语应用能力B级要求:请监考老师于12月19日下午2∶10到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集中签到领取试卷。
四、考生须知
1.考生凭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三证缺一不可。凡无学生证或携带的不是本校学生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入场后请将三证摆放在课桌左上角位置并接受检查。
2.考生必须自备9波段调频收音设备(收音机或调频耳机),功能参数为(FM):68-108MHz,调频数值为(FM):92.7-93.2。听力试听内容为:这里是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校园广播中心,现在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播时间,收到此播音表示系统正常。听力试听第一次试音:2010年12月17日中午12∶00-12∶30(校园各教学楼均可接收),听力试听第二次试音:2010年12月18日四级:8∶50, 六级:14∶50。凡因不自带听力考试收音设备而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3.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准时入场,入场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4.考生只准携带必要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等工具。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隐形耳机等电子设备以及报刊杂志、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相关资料带入考场,严禁将答题卡、试题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考试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5.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
6.考试过程中,除有特殊原因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7.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8.不得提前或延迟交卷。
9.严禁舞弊。
10.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将答题卡、试题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11.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12.严格遵守《考生守则》的各项规定。CET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以下情况视为违纪:①在CET4和CET6考试中,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②考试过程中,考生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五、监考员须知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2.监考员须于考试当天的上午8∶00,下午14∶00到考务办公室(第五教学楼第二阶梯教室、第七教学楼100号阶梯教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并领取试卷。
3.监考时必须佩带监考牌,严格遵守考试工作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聊天、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不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认真学习《监考员守则》、《监考操作规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5.仔细检查每位考生的学生证、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严防代考行为发生。重点检查学生证,无学生证或携带的不是本校学生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凡代考者一律按舞弊处理。
6.验证考生证件带齐、确定考生身份后,将考生有效身份证按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放入考试证件保管夹中保管。待考试结束,将所有答题卡、试题册、草稿纸等验收清点无误后,将证件发还考生。
7.认真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发现有误当众要求考生纠正;如考生写错考号、姓名的应当众给予口头提醒,并责成更改;如考生违规,应如实将相关情况写入考场记录单;对考生选择题填涂质量(如填涂黑度不尽一致等)监考员不得示意,不得做任何评论。
8.如果发现考生有用无线耳机作弊的嫌疑,但又不能完全确定,可在考生答完卷后,再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进行检查。
9.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10.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纪考生,不得隐瞒袒护,应如实将违纪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试记录单后。
11.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的各项规定。凡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有不作为监考行为和违纪行为的,按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校规校纪处理,或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根据江西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凡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出现在其他考场答题卡袋内的视为违纪。
附件:1.CET4、6监考操作规程
2.CET监考员守则
3.CET考生守则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务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CET4、CET6监考操作规程
(四级)8:45 (六级)14:45
1.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2.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听力磁带及放音设备,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指导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四级)9:00 (六级)15:00
3.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及磁带密封完好。监考员乙当众启封并核对无误后,先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
5.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强调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提示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提前答题。
(四级)9:10 (六级)15:10
6.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7.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证件,检查考生填涂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8.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四级)9:35 (六级)15:35
9.监考员乙发试题册。监考员乙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并要求考生不得提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甲监控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四级)9:40 (六级)15:40
1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提醒考生15分钟后(即9:55,15: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11.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
(四级)9:55 (六级)15:55
12.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监考员乙收答题卡1,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四级)10:00 (六级)16:00
13.听力考试正式开始。监考员乙播放听力磁带。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乙站在放音设备旁,以便处理设备或磁带故障等突发事件,监考员甲监控整个考场。
注: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的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进入考场。
14.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四级)11:10 (六级)17:10
15.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
(四级)11:20 (六级)17:20
16.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17.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检查考生是否填写试卷代码),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18.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规违纪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考试收尾
19.收卷监考员按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包括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整理答题卡
20.装订密封将整理好的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一并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负责人清点核查无误后密封。
注:①考生的答题卡1、答题卡2分别装入相应的专用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②试题册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包括缺考考生)。
附件2:
CET监考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4.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5.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学生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0.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1.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3.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4.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自考办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16.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CET考生守则
1.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3.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4.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6.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7.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8.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9.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10.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11.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考 生 部 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寻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工作人员部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证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仿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苦难言1/5(含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